出租土地讓房客興建賣場 地主忘這步 遭補徵12萬稅費
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有民眾在取建物使照後,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時,發現該建物曾中途變更起造人,而未申報繳納契稅,被求補徵契稅12萬元,稅務局提醒民眾要注意。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甲君持A建物使用執照向該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該建物曾中途變更起造人,卻未申報繳納契稅,因此請甲君提供工程合約書及付款證明,進而發現甲君出租土地給乙君,並由乙君以甲君名義興建房舍供賣場使用,遂以查獲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0萬元,核定補徵甲君6%買賣契稅12元。
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因此,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若以土地承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不用繳納契稅。
倘若以土地出租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就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也提醒,如建照的原始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人,即有涉及買賣或贈與契稅,務必在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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