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用地取得二種不同模式 免徵土地增值稅將是天壤之別
現況作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時雖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重劃方式取得的道路用地,無法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現況作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時雖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稅捐單位指出,依稅法規定,符合條件者必須先向需用土地的政府機關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但是,以重劃方式取得的道路用地,無法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國稅局表示,依法得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移轉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符合相關要件,移轉前須先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國稅局說明,民眾的土地屬於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現況為市道,在移轉前可以向地方政府建設等部門申請核發證明書,再檢具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學校及道路用地,並經發布實施在案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並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此政府以徵收或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
國稅局提醒民眾,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法準用「被徵收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出售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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