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跟神明借膽?私人房屋供寺廟使用 國稅局竟找上門

2024/01/11 20:13文/記者張瀞勻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信義房屋提供)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信義房屋提供)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來有民眾詢問,個人所有房屋,無償供作寺廟使用可以不用課徵房屋稅嗎?該局表示,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傳教佈道使用,雖已辦妥寺廟登記,但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傳教佈道使用,雖已辦妥寺廟登記,但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符合免徵房屋稅的規定,可以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逾期申報,將會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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