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住事實還不夠!忘辦「這證明」400萬免稅額沒了
想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除於出售之房屋有實際居住外,還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包括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資料照)
賣屋要注意!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土地,要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自住房要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但有民眾忘記辦竣戶籍登記,想辦理自用住宅稅率優惠,慘遭國稅局駁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自住房地」,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及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因此,想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之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除於出售之房屋有實際居住外,還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為限,不包括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或已成年子女。
國稅局指出,有民眾在2016年間買入A房地,2023年間出售A房地,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依規定計算A房地之課稅所得,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後,按自住房地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但經查A房地並不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因此否准減除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並改按其持有A房地期間所適用之稅率核定應補稅額。但民眾卻不服,主張其雖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但其母親有在A房地設籍且其確有居住於A房地。
國稅局表示,經調查後發現,房子並未以當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持有A房地期間「辦竣戶籍登記」,於法不合,僅以其母有於A房地設籍且其有居住於A房地,據為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復查爰予駁回。
國稅局也呼籲,民眾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欲適用自住房地之租稅優惠,請務必留意前開規定,以維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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