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轉讓誤認不須申報房地合一稅慘遭補稅與罰鍰 專家建議這樣做可免處罰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老王退休後積極投入房地產投資買賣,近幾年在高雄房市頗有斬獲,但2年前出售高雄某預售屋,誤認不需申報房地合一稅,日前卻遭國稅局通知應補稅且處以罰鍰,讓老王心情頗感鬱悶。
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但是,即使超過申報期限,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以罰鍰。
國稅局說明,為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防杜藉短期炒作或哄抬預售屋價格賺取高額利潤,卻繳納低額或未繳納所得稅之不合理情形,所得稅法於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將預售屋交易,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
同時稅法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前揭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老王於民國109年7月間以1500萬元買入高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又於111年8月8日簽訂買賣契約書,以1700萬元出售,於出售當時該預售屋的主建物尚未完工領得使用執照,老王卻誤認該預售屋交易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未依前揭規定,於買賣契約簽訂日的次日(即111年8月9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稅務人員查獲,核定補徵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另輔導免於112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期間,辦理111年度該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稅務專家提醒,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的交易所得,自110年7月1日起,應於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民眾如有未依限辧理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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