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制延3年未定案 民團籲:按「收入」分級、排除假窮人
桃園八德一號社宅租金突暴漲引發民怨,民團呼籲政府,應加速訂定社宅租金制度。(記者謝武雄攝)
民間團體OURs、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與跨黨派立委日前舉辦記者會,要求政府落實社會住宅「依收入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以及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
民團表示,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導致修法迄今3年仍未依法發佈。
此外,因社宅運營生命週期較長,租金必然會有調動,但目前各興辦單位均未建立「社宅租金調整」之制度化程序與標準。民團認為應採「所得」計算,乃因以若以「身份」計價,最明顯的問題是會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且由於《社會救助法》取得弱勢身分標準極為苛刻,對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或是低薪青年群體,社宅租金恐超出其負擔能力。
且若以「身份」計算社宅分級租金,目前實際入住之社宅存量中,「北北桃」三都(佔73.2%;22,866戶),屆時均須調整既有機制,將衝擊影響許多住戶。
但內政部主張依「身分」認定,由於目前僅依賴「財稅資料」進行所得判別,若採「所得」計算社宅租金分級,資料侷限性大,容易造成補貼對象誤判與過度補貼問題。依其推估,若採「所得」計算社宅分級租金,以「12萬戶,每戶25坪,營運50年」計算,一共會短收2,340億元租金,憂慮社宅補貼財務負擔過巨與觀感不佳。
民團重申,「可負擔租金」為社宅核心價值,以「收入」鑑別是最合理且國際普遍採行作法,但解決的方式,不該是簡化地採「身分市價打折」,造成邊緣弱勢、低薪青年反遭排除之作法,而應是透過加強「家戶收入」的鑑別,積極降低所謂「假窮人」問題,從而兼顧「真弱勢」的照顧。
為真正落實社宅租金可負擔原則,並改進「財稅資料」信度不足問題,民團主張修正《住宅法》第25條為:「依家戶所得與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原則」,明確指認依家戶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將財產也納入評估項目,補強僅依據「財稅資料」進行收入判別之不足,以有效鑑別民眾真實負擔能力。
同時也主張將「租金調整機制」入法,明定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社宅租金可以合理調整,但絕非「毫無依據的調整」,否則不僅增加爭議與執行單位的困擾,也讓社宅住戶難以預期其未來居住成本。
對於民團主張,國土管理署回應,刻正將與地方政府討論,以利後續進行評估。國土管理署表示,目前規劃依經濟能力合理收費方式,強化社會住宅對弱勢家庭的照顧,除預計提供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採中古屋市場租金以租金優惠折數計算外,亦規劃依不同所得之經濟能力分級計算租金,期建立更公平的租金分級制度,並符合國際公認的可負擔衡量指標,不致造成租金過高。
有關民團及立法委員所提社會住宅租金納入「以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建議,國土管理署表示,因本方式涉及各主辦機關之執行層面,後續仍須與各地方政府溝通,俟取得一致共識後,再行評估是否納入分級收費原則進行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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