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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家想要脫手共同持有房屋 財稅局:必須這樣做 以合法申報契稅

2024/11/27 13:22文/記者林耀文

實務上共有房屋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使共有建築物能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由多數共有人行使權利。實務上共有房屋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使共有建築物能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由多數共有人行使權利。

小明2年前與二位哥哥大明與大寶共同繼承與持分父親留下的屏東市區一戶房屋,小明最近想有要將房屋脫手,聽朋友說,移轉共同持份的房屋所有權時,申報契稅時需過半數同意,對房產交易與稅法不甚了解的小明,只好前往稅務單位請教,以免申報錯誤影響持分房產移轉時程。

對此,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該局說明,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並申報契稅者,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契稅申報書記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另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並檢附他共有人已領受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實務上共有房屋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使共有建築物能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由多數共有人行使權利。但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沒有所有權狀,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為減少實務執行爭議,落實保障少數共有人權益,應由義務人記名法律責任並檢附他共有人已受領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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