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北部房產「拋棄繼承」南部祖產 專家急喊:恐一無所有
拋棄繼承並非指可選擇繼承想要的遺產,專家指出此舉可能會無法繼承任何遺產。
很多人誤以為不參加分配的繼承人只要「拋棄繼承」就好,甚至透過拋棄繼承權來選擇性繼承想要的遺產,但是時卻不是如此,有時反而可能喪失所有繼承權。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有名個案的老媽媽育有1子2女,2021年先生往生,往生時就將南部的祖產登記在太太名下,2023年長子因病過世,留下兩個未成年小孩;之後再2025年老媽媽也往生了,2位女兒遵照媽媽的遺願,拋棄對於南部祖產繼承權,長子的2個小孩繼承媽媽名下南部的祖產,至於媽媽名下北部的財產則協議由長子的2個小孩及2個姑姑按照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由2個姑姑各繼承持分3分之1,其他的3分之1則由長子的2個小孩各繼承持分6分之1。
鄭文在表示,在幫這2位姑姑在辦理「拋棄繼承權」時發現,如果拋棄繼承,不但無法完成老媽媽的遺願,2位姑姑會因此完全無法繼承媽媽的遺產,喪失所有的繼承權。因為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不是選擇性的繼承北部房地產,放棄南部的祖產。
鄭文在因此建議,改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由侄子們繼承南部祖產加上北部的房地產,2位姑姑則僅繼承北部房地產,所有繼承人在和諧的氣氛中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的簽署。
鄭文在表示,實務上常聽到客戶說要「拋棄繼承權」,詳細了解之後,他們只要拋棄不動產的繼承,將被繼承人的房地產,由某位現住的兄弟姐妹繼承後繼續居住使用,但是對被繼承人的現金繼承權利依然參加分配,殊不知所謂「拋棄繼承權」,是指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及債務都不主張繼承。
就像個案中的兩位姑姑只繼承媽媽買的房屋,不繼承祖產,或是只繼承現金不繼承不動產等等,都不能稱為拋棄繼承權,否則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權的聲請之後,就無法參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了,反而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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