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老屋條例三讀通過 房屋稅減徵最多12年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五年內申請重建,除了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的地價稅、房屋稅也減半徵收兩年。
立法院會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近期將由總統公布施行。施行五年內申請重建,除了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的地價稅、房屋稅也減半徵收兩年;如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十年房屋稅減半徵收,藉此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合重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4萬戶,其中為四、五層樓者約86萬戶、8.6萬棟,以過去執行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經驗而言,約有40%耐震係數不足,因此推估約有3.4萬棟建築物經耐震評估後,將有災害風險疑慮。
內政部表示,這次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適用範圍除了危險建築物,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或30年以上建築物的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都可適用。申請程序是由起造人於重建時擬訂重建計劃,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地方政府申請,提供的容積獎勵最高為基準容積1.3倍,或原建築容積1.15倍,在條例施行三年內申請者,額外給予基準容積10%獎勵,重建基地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標準斟酌放寬。
內政部補充,申請人必須在116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條例施行五年內申請者,除了重建期間的地價稅免徵,重建後的地價稅、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若為自然人,重建前後都未移轉所有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更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為止,以十年為限,也就是說,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為12年。後續將訂定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補助辦法,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
全國不動產總經理石吉平說,危險老屋重建條例立意良善,以防災考量看,是重視生命及財產的立法,而在優惠條款下,雖會增加民眾意願,但須經全體同意,整合之路漫長,尤其是住戶權利分配公平和與實施者的互信及獎勵容積爭利問題,重建時程恐怕仍是曠日廢時,最好立法使公權力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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