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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享自用住宅400萬元免稅額優惠?須注意自住3要件以免遭補稅

2024/07/17 17:33文/記者林耀文

個人出售持有的房屋土地,想要享有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及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首要條件須持有滿6年且須符合實際「自住」的要件,才可適用。個人出售持有的房屋土地,想要享有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及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首要條件須持有滿6年且須符合實際「自住」的要件,才可適用。

小李6年前在高市三民區九如商圈買了一間2房自住,考量孩子要就讀小學, 打算換購陽明學區新房子,卻擔心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因此向熟稔稅務的朋友請益須滿足哪些條件才可適用。稅務專家指出,個人出售持有的房屋土地,想要享有400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及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首要條件須持有滿6年且須符合實際「自住」的要件,才可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須同時符合下列3大要件,才可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包括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例如,小李於106年8月20日以390萬元購買高雄市三民區A房地,並將戶籍遷入,於113年3月10日以660萬元出售,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但是小李申報房地合一稅,主張適用自住房地優惠,由於小李雖設有戶籍並持有A房地滿6年,惟經查小李109年6月至111年3月未實際居住在該屋,認定未符合自住要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以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依規定予以補稅49萬元【(成交價660萬元-取得成本39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5萬元)×適用稅率20%】。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留意自住3要件,以符規定與避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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