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避免海外置產糾紛 地政司提醒注意這些事

2017/11/24 15:53文/記者馮牧群

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海外置產前,應先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或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詢合法業者資訊。(台灣搜房網提供)

投資海外不動產盛行,不動產經紀業競相推出銷售廣告及投資說明會,吸引民眾海外淘金。目前除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定,內政部已頒布「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從廣告、重要資訊、費用收取、簽約,要求業者善盡業務責任,消費者亦可藉此避免交易糾紛,保障權益。

 

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加上各國國情、不動產法令與權利性質、稅費負擔、貸款限制與我國不同,交易風險相對提高,常見海外置產風險包括匯率變動、政經局勢的穩定性、權利制度差異、國外開發商穩健度、潛在交易成本、後續租售機會及不易取得即時資訊,投資海外不動產前應提前做好危機預防及風險管理。

 

地政司指出,國內不動產經紀業者雖然銷售海外不動產,不過仍受法規規範,「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包含5大面向:

一、行銷廣告:經紀業應向消費者出示有權銷售海外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不可有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如引用投資報酬率、回本時間、交通時間或空間距離,應註明數據來源或計算標準,廣告內容加註「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警語。

二、重要資訊調查及解說:經紀業於銷售說明會應主動提供當地國情、法令、取得不動產產權性質、持有期間稅費負擔、轉售稅賦或限制條件、當地最近3個月或近期成交行情、貸款、匯率等資料說明,並有中文製作的不動產說明書。

三、費用收取及限制:帶看國外不動產不可收取帶看費用,如有收取保留看屋權利費用者,因非屬定金性質,買賣未成交時應全數退還消費者,不能沒收,且經紀業或經紀人不可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四、買賣契約簽訂:經紀業簽訂契約前,應提供與契約相符的中譯本供消費者審閱;簽約時應提供契約書內容說明,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及不動產說明書簽章,如當地國家法令有不同規範,亦應在不動產說明書記載說明。

五、其他事項:經紀業應提供賣方帳號或付款方式給買方,協調賣方於收到相關款項時開立證明;對於預售屋買賣,應向買方報告興建情形,仲介或代銷不動產發生交易糾紛,經紀業應協調買賣雙方當事人處理,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見及訴訟協助。

 

地政司提醒,委託購買海外不動產前可先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或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詢合法業者資訊,透過經紀業購買海外不動產如發生糾紛,可檢附具體個案資料送至經紀業所在地政府處理,同時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是跨國消費糾紛,可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進行線上申訴;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各國消費者保護機構的申訴管道,檢具申訴資料或由經紀業協助申訴。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地產天下】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本日最多瀏覽
熱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