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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 受疫情影響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2021/11/04 18:35文/記者林耀文

今年持續受疫情影響,重創各產業經濟,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地價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地價稅從11月1日起開徵,但今年受疫情影響,不少企業行號受衝擊,財政部考量納稅義務人繳納地價稅若有困難,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且因今年持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重創各產業經濟,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因109年公告地價調整,導致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讓110年地價稅額較108年增加2萬元以上,且調幅達30%以上之民眾,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延期1至5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但是法人及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稅捐處提醒民眾,110年地價稅如因前述原因致繳納困難,有延期或分期需求者,記得在繳納期間內(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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