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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要小心了!買賣房子抽佣金 忘報稅可依這條開罰

2023/07/20 20:33文/記者張瀞勻

房仲透過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圖/資料照)

房仲得小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仲透過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間出售不動產1筆,成交總價1億元,甲君於取得出售不動產價款後,按成交總價2%支付佣金200萬元予介紹人乙君,惟乙君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乙君主張未保存相關費用憑證,該局以乙君收取佣金收入200萬元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為40萬元,核算乙君202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16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訂定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之佣金,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如有漏未申報及納稅者,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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