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未提移轉費用資料 注意將以實際交易3%為認定基礎
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時,若是納稅義務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的3%計算移轉費用,但以30萬元為限。
房地合一稅2.0自從民國110年7月1日實施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必須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稅務專家提醒,若是納稅義務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的3%計算移轉費用(但以30萬元為限),成交價是指納稅人實際收取的價額。
國稅局指出,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是營利事業)與建商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3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3人之交易。
納稅義務人在讓與預售屋(含紅單)權利交易之成交價額(收入)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也就是以受讓人支付與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包括受讓人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稅務專家舉例分析,老陳以房地總價1000萬元與某甲建設公司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來老陳與小王簽訂該預售屋預購權利轉讓契約,契約內容為小王同意以房地總價1030萬元取得老陳原始購屋契約權利,小王則願支付30萬元向老陳購買該預售屋之購買權利,及支付給老陳已繳付給甲建商購買預售屋之價款30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實際成交價並非是1030萬元,而是330萬元(30萬元+300萬元),得以按3%認列之移轉費用則為9萬9000元(330萬元×3%)。
國稅局也呼籲,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預售屋權利轉讓的房地合一稅時,應特別注意成交價的認定,及按3%計算移轉費用之計算基礎,以免錯估應繳納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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