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定金才能審閱契約?新竹預售案遭罰60萬
新竹北區預售案「綠光森林No.30成家」,要求客戶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帶回審閱M,遭公平會開罰。(公平會提供)
預售屋無法看到實際屋況,簽約前更應充分了解契約內容,公平會指出,位在新竹的一個預售屋建案,因要求購屋人須先給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該建商60萬元罰鍰。
預售屋交易金額大,履約事項繁雜,應給購屋人有充分時間瞭解契約內容,否則顯失公平。立邦公司於2022年9月間銷售位在新竹北區的「綠光森林No.30成家」時,疑有要求先付定金才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情形。
經公平會主動派員進行現場訪查,發現銷售人員確有前述情事,且經調查瞭解,該建案該公司自2020年10月底開始銷售,截至2022年11月16日止,銷售期間均要求購屋人先付定金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權利,構成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尚未完成建築,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不僅交易金額大,且大多數民眾並無頻繁購買的經驗,因此購屋人相較於建商或代銷業者,為購屋資訊之弱者,建商或代銷公司如利用所擁有的資訊優勢地位,要求購屋人需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才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則該收取定金行為,會造成購屋者的心理壓力,在處於資訊弱勢的不利地位時,恐影響購屋人作成交易決定。
同時,對於其他依法令規定提供契約書予購屋人攜回審閱的競爭同業,形成不公平競爭,屬於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契約書之審閱是預售屋購屋人的權利,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不得有不當限制契約審閱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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