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拋棄父親繼承權...孫女還來分房產 姑姑住所險遭法拍
父親比奶奶早過世,即便女兒已拋棄繼承父親財產,但仍有奶奶的遺產繼承權。
夫親過世,獨生女已拋棄繼承,為何在奶奶過世時,還能繼承奶奶的房產?並且能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訴訟,讓姑姑相當氣憤。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提到遇到的一個案例,個案中的房屋是阿嬤所有,阿公很早就往生,阿嬤育有2男2女總共有4個小孩,其中長男比阿嬤早往生,並育有一位女兒,長男往生時因為有債務未清償,所以女兒便在父親往生3個月內向法院完成了拋棄繼承權的聲請,為此,阿嬤跟叔叔、姑姑也在收到通知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沒多久,阿嬤也往生了,長男的獨生女自然就代位繼承了父親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就由該獨生女和叔叔及2位姑姑繼承,以公同共有登記該房屋。
而共有持分的房子由其中之一的姑姑居住,也就是居住的姑姑實際的所有權只有潛在持分4分之1,使用權是全部。但日前姑姑卻收到法院的起訴書,長男的獨生女竟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的訴訟,讓姑姑相當氣憤又不解。
鄭文在表示,當時建議她,先把錢準備好,以逸待勞,等法院排定拍賣時再買回來就好,即使沒有參加投標,只要拍定人不是共有人,還是可以就拍定的同一價格,主張優先購買權,將房屋買回來,繼續居住使用。
但姑姑仍不解詢問,為何這個獨生女在他爸爸往生時已經拋棄權,卻在阿嬤往生後還有權利繼承?理論上她應該沒有繼承權,可否以此抗辯,讓她喪失繼承權,平息這場風暴?
鄭文在表示,由於這次阿嬤的繼承是代位繼承,第 1140 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繼承權直接來自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的權利,因此有繼承阿嬤遺產的權利;假設是阿嬤先往生,爸爸後來往生,屆時法律關係變成「再轉繼承」,獨生女這時就沒有繼承權。
所以,「代位繼承」及「再轉繼承」繼承權有無,結果大不同。但或許危機就是轉機,這次法院變價分割,是她取得單獨所有權的好時機,一次解決這次的家庭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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