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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從長輩繼承的房地 所得稅申報難辨 專家: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房地時點判斷

2025/02/18 18:15文/記者林耀文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是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是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小吳去年出售一戶從母親繼承的鳳山老公寓,由於小吳對所得稅申報、房地合一稅申報不太清楚,加上售屋後還清銀行貸款與支付房仲服務費用後,僅剩餘100多萬元,小吳擔心萬一要繳納上百萬元房地合一稅,讓月薪僅3萬元的小吳感到煩憂,因此趕緊向稅務人員請益。

對此,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究竟應以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抑或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是以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判斷。

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

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稅務專家舉例說明,小吳於110年2月繼承母親生前買入供出租使用之房地,又於113年6月出售,該位於鳳山房地,若是小吳的母親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小吳僅須就其房屋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是該筆鳳山房地是小吳母親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則小吳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稅務專家提醒,個人出售不動產倘適用舊制課稅者,應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份時辦理結算申報,若適用新制者,則不論交易盈虧、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等相關資料文件,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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